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民俗旅游村、宾馆、饭店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厂)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地区,应当建设独立或者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合理利用或者排放。
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污水、生活污水不得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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