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