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各类水产养殖活动。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项目,禁止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设施养殖。
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各类水产养殖活动。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项目,禁止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设施养殖。
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