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海岸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