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海岸带根据保护规划实行分区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岸带标识,明确海岸带及其内部区域的边界。
重点保护区除国家能源安全和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矿产资源开采、拦蓄地表水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工业生产和商品房建设。
一般保护区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海岸带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保护区除国家能源安全和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矿产资源开采、拦蓄地表水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工业生产和商品房建设。
一般保护区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海岸带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