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发展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预警监测及海洋灾害防治等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规划的编制、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指导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与维护,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海岸带污染。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有管辖权的海堤、入海河流、水库等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黄河河务部门负责黄河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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