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