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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