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