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和渔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