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