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