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市的沟通协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