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色生活的习惯,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力度,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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