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调查和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相关规划、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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