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