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