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