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三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