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需求相适应,突出黄河三角洲地域特色,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科学布局生态保护与修复空间,构建市域国土空间生态安全格局,避免生态空间退化和破碎化,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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