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六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六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融合。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