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控的原则,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空间的方式,保护本底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