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为支撑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