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黄生态带和滨海生态带的保护。沿黄生态带应当依托黄河大堤、滩区和南展区,加强对沿黄生态绿带、生态林场、湿地公园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沿黄河打造湿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生态安全屏障。滨海生态带应当以海岸带为依托,加大对滩涂湿地、天然林地草地、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保护,维护沿海生态系统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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