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的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