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小清河、支脉河、广利河、挑河等重要水系,联通流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林地、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打造具有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多条廊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