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以及明显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