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生态灾害,保障生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