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八条 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