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八条 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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