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并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