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