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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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
第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
第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
第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
第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
第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
第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
第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
第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第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
第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
第二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规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以...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利用各自优势,开放和共享科...
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
第二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
第二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一批关键...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
第二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本市自主创新...
第三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采购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市政设施、技...
第三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科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统筹各类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
第三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
第三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
第三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
第三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
第三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
第四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条 鼓励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
第四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示范区创新创业、为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第四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四条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投标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
第四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
第四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
第五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条 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将示范区城市...
第五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
第五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
第五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第五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示范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科学论证制度。有关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金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人才流动和技术...
第五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
第五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示范区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
第六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经费改革、新...
第六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
第六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四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
第六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五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通过规划实施、环境建设、业态调整等方式,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