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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