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发挥政府采购对社会应用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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