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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