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采购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市政设施、技术改造、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节能环保等项目,应当采购、使用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应当对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加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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