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