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利用各自优势,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国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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