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