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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