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