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推进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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