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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