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