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