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