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