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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