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