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接收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和就业,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举荐人才在示范区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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