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条 鼓励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